第二十三集
击鼓鸣冤 36:05
鸣冤鼓乃古代衙们中的设施,又叫喊冤鼓。所谓击鼓鸣冤就是指这鸣冤鼓。
民间传说
相传,汉开国皇帝刘邦登基不久,他有个侄子倚仗皇势胡作非为。一天,京城少女苏小娥正在街上行走,恰遇浪荡皇侄,他见小娥貌美若仙,遂生邪念,上前调戏。只听"啪"的一声,小娥不知哪来的勇气,一巴掌扇到皇侄脸上。皇侄在众人面前挨此一掌,岂肯罢休,骂道:"不识抬举的贱娼,我要你立死此地!"言毕,夺过随从手中的齐眉棍,使劲向小娥头上砸下。只听"咣当"一声,皇侄举起的木棍下断落在地。皇侄一愣,定睛一看,救人者原是个彪形大汉,遂令随从们动武。岂料一随从举剑刺向大汉时,大汉猛地一闪,锋刃却捅进了趋前挥棍的皇侄肚皮,皇侄霎时倒地身亡,随从们急忙抬起尸体回府,那误杀皇侄的爪牙便串通同伙,栽赃说是大汉所杀。刘邦获悉,下令将大汉捉拿收监,定处死刑。
脱险的苏小娥得知恩公将被问斩,深感不安,决定去闯金殿。
但禁宫戒备森严,恐进不了反惹出大祸,于是她想了个办法。一日,小娥和妹妹各持一小鼓、一小锣,敲打过街来到金殿门前,突然猛击锣鼓,连声高喊"冤枉!",锣鼓频传,惊动了刘邦,他下令拿当事上殿是问。小娥胸有成竹,见了皇上从容答道:"万岁,小娥若不击锣鼓,咋能面君,我的冤情又咋能伸呢?"接着便把皇侄劣迹、随从恶行一一呈述。继而又恳切地说:"万岁你切莫屈杀英雄,小女冤枉事小,朝廷声誉事大啊!"刘邦听毕,觉得言之有理,遂提"囚犯"与皇侄随从对质,那人见抵赖不过,只好招认为误杀。刘邦十分愤慨,厉声吼道:"小奴才,跟随王爷不劝其走正道,还断送其命,诬陷他人。寡人今日亲审此案,方知真情,差点错杀英雄。来人,将小奴才拉出去斩了!"随即将好汉释放,让小娥回家。百姓闻讯,无不赞颂高祖英明。
苏小娥击鼓鸣冤这一举动,倒给刘邦一个启示,为便百姓告状,他特下圣旨,命各级官署大门必须各置一鼓一钟,并规定钟鼓一响,官必上堂,藉以显示便民、德政。就这样,击鼓鸣冤之制,一直流传了两千余年,直至清末。
自古民间有“击鼓鸣冤”之说,现在称作上访申诉。大致自魏晋时起直到清朝初期,历代有这项让民间冤情直达皇帝的制度,称之为“挝登闻鼓”。挝读“抓”音,意为击打。所击之鼓称作“登闻”。挝登闻鼓就是民间经常说的击鼓鸣冤。
“登闻鼓”一词首见《晋书》。晋怀帝永嘉年,有一名廷尉检举殿中帐吏邵广偷了宫中三张帐幔,折合布三十匹,有司衙门判处邵广斩首弃市。邵广有两个儿子,长子邵宗十三岁,次子邵云十一岁。二子救父心切,于是“黄幡挝登闻鼓乞恩,辞求自没奚官奴,以赎父命”(《晋书·汪叔坚传》)。黄幡即手举黄旗,没奚意为罚作奴隶。朝廷听闻这两名幼子自愿为奴来换取父亲性命,于是以“垂恩之仁”成全了邵氏父子,免去邵广死罪。
“登闻鼓”之流变
上古时期就有“击鼓以达上闻”的做法。那时击鼓并非鸣冤之用,是为了纳谏而设。《吕氏春秋·不苟论·自知》云:“尧有欲谏之鼓,舜有诽谤之木。”尧帝为谏言之士专门设置了一面鼓,有想要进谏的人即可击鼓。舜帝设立木牌供人书写其过失,称之为诽谤之木。《汉书·贾谊传》又有“诽谤之木,敢谏之鼓”的说法。魏晋时期,衍生出鸣冤之用,挝登闻鼓由此成制。后世登闻鼓之用,鸣冤大于谏言。
隋唐之前,登闻鼓设置在朝堂之左。《魏书·刑罚志》:“(太武帝)神䴥中,诏司徒崔浩定律令。……阙左悬登闻鼓,人有穷冤则挝鼓,公车上奏其表。”穷冤意为穷尽各种途径申冤仍得不到公正审理。此处“公车”为官署名,是卫尉下属机构,专门负责宫廷宿卫传达等事。唐高宗显庆五年(公元660年),有冤屈之人击鼓诉于朝堂,遂令东西都设置登闻鼓。另外,唐代宫阙前还有谤木肺石。谤木即“诽谤之木”。肺石,长八九尺,形如垂肺。周秦时期申冤者立于肺石下,向司员诉说冤情。肺主声,喻意以声达其冤,故名“肺石”。
宋代登闻鼓置于宣德门南街之西,由“鼓司”受理其事。宋真宗景德四年(公元1007年)五月,“鼓司”更名为“登闻鼓院”。所有人申冤所呈递状子一律先经登闻鼓院。事情涉及军机密事或者告发京城官僚的,登闻鼓院依例实封,不得拆阅。仁宗朝又设“登闻检院”,合称“鼓检院”。“鼓院”收状子“检院”审状子,随后进呈御前。(参宋孙逢吉《职官分纪·登闻鼓院》)
宋太宗淳化年间,京畿户民牟晖击登闻鼓,诉称家奴把一头公猪弄丢了。鼓司遂将此事奏报太宗,太宗诏令赐给牟晖一千钱,赔偿他所丢猪钱。随后对宰相曰:“似此细事悉诉于朕,如此断决听起来可笑。然而推此心以临天下,可以无冤民矣。”(参《古今事文类聚·失豭击鼓》)
明代朱元璋立国后即设立登闻鼓。“登闻鼓,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,一御史日监之,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,击即引奏。后移至长安右门外,六科、锦衣卫轮收以闻。”(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)明代专门由一名御史每日监理登闻鼓,凡有击鼓者,御史一律将其呈状奏报。永乐帝朱棣迁都北京后,登闻鼓院设置在西长安门外。有小厅三间,东向,旁有一小楼悬鼓。每天有科道官各一员、锦衣卫官一员轮流值班,司理申冤之事。明代各省按察司负责本省谳狱事,百姓若认为他断案不公,自己确有冤情,可赴巡按监察御史处申冤。巡按监察御史是都察院派往各省的中央机枢职官,品秩或不高,但是权力颇大。若监察御史仍然判案不公,允许冤情者进京赴通政司递状申诉于都察院。凡四方陈情建言,申诉冤情,或者状告不法等事,通政司负责誊写诉告缘由向上呈报。都察院接到通政司呈状后不予审理,或仍枉问,则允许冤情者挝登闻鼓。
清代登闻鼓院在西长安门外街东。顺、康两朝设满、汉科道各一员值班监理。清初京师有“御状”“通状”“鼓状”之分。御状即拦截御驾喊冤申告。通状指赴通政司申告。鼓状即挝登闻鼓。雍正二年改制,统归于通政司职掌受理申诉之事。再后,申诉者直接赴都察院及提督衙门,外藩人员则赴理藩院,自此再无鼓状、通状之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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