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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是非论战】枕函香的观点之谬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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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20-12-9 17:3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    枕函香今天发表两篇文章,第一篇文无可非议。捡到手机交给失主,失主感谢也在情理。(善意的回馈

    第二篇文章关于教育孩子捡到钱的方式存在极大谬误,这可以归类于常见的心理暗示或下意识的行为。(也许我是另类妈妈)。文章某段中大概这么说:

    小帅还小的时候我教导他:“如果你路上捡到10块钱,问问谁掉的,有人认还人家,没人认,高高兴兴拿着买零食去;捡到100块,问问等等半个小时左右,如果没人来找,你就拿了去买玩具,那是财神爷送你的礼物;如果捡到几百上千块,无论如何都要等人家来找或交给警察叔叔,指不定那可是人家的救命钱。”
知道有多少人认同这种观点,我从来不营造那些教科书式高尚样板。生活就是生活,公序良俗要遵守,小小的意外之财也可当调剂。

    什么叫10块钱没人认高高兴兴买零食?什么叫100块等半个小时没人认就买玩具?什么叫小小的意外之财也可当调剂?咄咄怪事岂有此理!

    生活中这样的事或许很多,我曾经捡到钱喝酒了。尽管这么做了,但从道理上并不意味正确。人们如何行事大多随波逐流,但从法理上来说,对就是对,错就是错,绝不能含糊其词。数额大小不是判断错对的依据,只是错对多少的量化。

    更重要的是,绝不能用这种观点去教育孩子,极易让孩子对是非判断产生误导。

    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第2款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”

   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: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

    两部法条均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,且没有数额标的。可以理解为不管多少,只要是遗失物都在此例。


    不会有人因为捡到十元或百元据为己有而受处罚,前提是没有失主追究的情况下。也不会有人因为捡到十元或百元据为己有而受道德谴责。但这绝不代表法理上是正确的。

    其实,我要驳斥的不是这种做法的错对,而是法理的错对。我更要驳斥的是,以这种含糊的理念去教育孩子是有害的。

    枕函香是女人,女人看问题往往从感性出发,虽然不至于危害社会,但很容易造成理念上的的混淆。


    现在提倡依法治国,那么教育也要依法而行。绝不能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打下混乱不清的法理观念,那将贻害无穷,这是大是大非问题。一个人如果从小对法理观念混淆或模糊,长大了很容易出现忽略或淡漠法律的不自觉行为。

    另外,捡到的钱无论多少都是白来的,极易让人们产生白来的不花白不花的心理,更不用说孩子了。这种心理,潜在的危害极大。

    孩子的初心是纯净的,是因为孩子的初心没受到社会及外界污染。而初心对于孩子长大以后抵御外界和社会污染起到了很大作用。所以,我们绝不能以自己对事物的判断为教育孩子的依据,更不能以社会随处可见,但不一定符合道理的习惯教育孩子。

    习惯是很多人都这么做,但做归做,却不一定是正确的。我没有高大尚到不食烟火不随波逐流,但教育孩子的时候,却绝不能以此为想当然的是非观点。

    仅一家之言,供大家拍砖论战。

    花絮:一次捡到一百块钱,虽不至于像
@眉淡秋山 那样沾沾自喜,却也有小小的自鸣得意。抱着捡来的钱不花白不花的心理,去买一件买不买都可以的物品,结果被告知假币。此钱现仍然摆在家中最明显之处,作为自嘲的警示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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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与人数 3草币 +230 收起 理由
柳丝琴韵 + 70 精彩佳作!
枕函香 + 80 好砖
水清木青 + 80 赞一个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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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12-9 17:38 | 只看该作者
欢迎大家拍砖各抒己见
板凳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2 | 只看该作者
捡到一百块不稀奇,我捡到过几次了,真钞。
地板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3 | 只看该作者
我在我小区大门口都捡到过
4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4 | 只看该作者
我邻居美眉有一天还捡到三张百事门
5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4 | 只看该作者
天下的马大哈多的去了
6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5 | 只看该作者
我跟老公说,我以后就守株待兔了
7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6 | 只看该作者
我和哥哥就以老公老婆称呼了我今年十六岁,哥哥十八岁
8
发表于 2020-12-9 17:48 | 只看该作者
标题不妥。既为 “是非” 论战,何来观点 “谬误” ?
9
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12-9 17:50 | 只看该作者
泰山乌鸦 发表于 2020-12-9 17:48
标题不妥。既为 “是非” 论战,何来观点 “谬误” ?

括号里是总纲,供大家可以采纳的笼括。谬误是枕函香的观点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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