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乐作品的翻录、翻唱(奏)、改编、引用等涉及到传播人与著作权人不同形式、不同制约的版权关系,各方权益指向非常复杂,往往需要个案个究。在这里我们仅就翻唱、改编做个简析。
不以盈利为目的、有明显自我娱乐性质的翻唱原则上不受著作主体人版权的约束,“想唱就唱”。这与文学作品中的抄袭有本质上的区别,抄袭是将著作权人作品据为己有并传播,而翻唱仅是传播,并未涉及著作权的归属关系。
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,音乐作品的改编需要慎重,不管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,作品改编毕竟变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,这是广义范围上的侵权。同样,因各方权益指向不同,处理起来也错综复杂。不过,现在通用的解决方式就是标识改编人,这视为对著作权人的善意回应。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律法环境下的另一种协调方式:“民不告官不究”,也就是诉讼环境下的“不告不理”原则,这体现出民事权责的自主性,“可以有”。
我在制作音乐课件时,凡是对音乐作品的曲谱有个人微调或改动时均注明整理(编辑)人,这种行为大多是纠正作品(复制)传播过程中产生的讹误,这也体现出对作品及著作权人的尊重。
|